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席海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高县龙泉镇环北路。身份证号码:1421211***********。
被执行人:王振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泰和支行职工。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东风后街。身份证号码:1421321***********。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振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振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泰和支行有2019年度e商管家计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王振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泰和支行2019年度e商管家计价收入2870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