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兰雪,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阳添洋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艳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温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春平诉被告辽阳添洋农产品有限公司、王艳凤、第三人温伟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袁春平诉称,原告于2019年6月到被告辽阳添洋农产品有限公司工作,任物流办公室主任,被告王艳凤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温伟东系该公司总经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在原告工作期间,因公司资金紧张,原告为公司日常开支先后垫付了54449.9元。2020年1月被告王艳凤通过第三人温伟东,以为公司员工开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2020年2月至4月被告辽阳添洋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共38000元。2021年1月13日第三人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添洋集团物流分公司欠袁春平工资情况及个人垫付款情况》,确认欠原告垫付款96449.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6449.9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辽阳添洋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阳市白塔区,被告王艳凤的户口挂户在太子河区,但其并不在该村居住,第三人温伟东经常居住地为辽阳市白塔区。因此,本案的原告、被告辽阳添洋农产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的住所地均在白塔区,且被告王艳凤的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均不在太子河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