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门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往所地祁门县祁山镇新兴路兴美楼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0243227969101。
法定代表人:李安春,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遐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曹月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遐玲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幢××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黄山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方成姿
审判员 金德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