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阜新市细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守波,男,1979年8月24日此事,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宝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庆,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红梅、刘守波因与被上诉人殷宝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红梅、刘守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强,被上诉人殷宝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诉称
李红梅、刘守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红梅、刘守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3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兴利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袁 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