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HYUNDAIMERCHANTMARIN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钟路区栗谷路194(莲智洞)。

代表人:裴在勋(BAEJAEHOON),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佑大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J区223室。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HYUNDAIMERCHANTMARINECO.,LTD.)与被告上海佑大木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确保生效判决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HYUNDAIMERCHANTMARINECO.,LTD.)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上海佑大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上海佑大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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