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超群,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8年9月1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嘉鑫,女,****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转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8〕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超群、李嘉鑫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波、关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超群、李嘉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温超群、李嘉鑫通过陌陌、微信聊天软件招揽嫖娼人员后,于2018年2月10日至4月24日,将嫖娼人员杨某、许某、赵某等13人分别介绍给单某、李某,单某先后10次、李某先后9次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让胡路区、龙凤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日租房、宾馆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温超群、李嘉鑫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赃款被二人挥霍。

2018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温超群、李嘉鑫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香榭丽2-39-5-501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情节清楚,被告人温超群、李嘉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说明;证人单某、李某、杨某、许某、赵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温超群、李嘉鑫的供述;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电)字[2018]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温超群、李嘉鑫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温超群、李嘉鑫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温超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李嘉鑫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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