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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黄河路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500MJE267455B。
法定代表人:刘海东。
被执行人: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成、李永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康元交通事故救助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成、李永江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赔偿款551836.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公告费53.0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成、李永江名下银行账户有极少量余额因另案已冻结,本案已办理轮候冻结,现无权进行司法划拨;被执行人王成有位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淖尔社区育盛委尚品阳光7幢7号1单元201室房屋,该房屋系被执行人王成与案外人郝彬共同共有,且设定有抵押权,本院已办理查封手续,现暂无权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李永江有位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洪泉乡东升村房屋,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且因另案已被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根据相关国家政策,现无法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李永江有×××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4月28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7月1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1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