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镇祥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3年3月4日作出的(2003)宜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关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部分于2021年2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03)宜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