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优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马艾,职位:经理。

被告:杭州上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7幢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沈道,职位: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优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上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优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北优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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