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李凯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李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解国与被执行人李凯云、李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凯云、李江波未履行本院(2021)湘0603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李凯云、李江波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12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凯云、李江波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