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胜境大道(三转盘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914700468C。 代表人李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东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寿桃,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职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唐君志,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管庆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唐君志、管庆盘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又自愿撤回该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申请费6?9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 易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