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振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执行人:周汉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覃振团与被执行人周汉奎离婚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92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汉奎名下有银行存款7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6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覃振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从执行款项中扣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92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杨永莉 审 判 员 覃 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符婷婷 书 记 员 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