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胡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一平、徐悦与被告胡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蔡一平、徐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胡敏搬离上海市宝山区淞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5日,蔡一平、徐悦与上海寓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出租系争房屋。合同签订后,蔡一平、徐悦收到了一个月的租金,之后就联系不上上海寓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合同于2020年10月2日解除。蔡一平、徐悦认为合同解除后,胡敏继续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2020)沪0113民初29132号案件,该案中的原被告以及相关诉请与本案一致,目前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与(2020)沪0113民初29132号案件相同,在本案中,蔡一平、徐悦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一平、徐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家雯 书 记 员 侯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