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常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常城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