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50793767E。 法定代表人:刘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艳,女,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鲁鑫,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歆笛 书记员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