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郭海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永强诉被告郭海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郭永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强撤回起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予以免交。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