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尹雪莉,女,陇南市武都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红,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张淑琴,女,陇南市武都区人。
审理经过 尹雪莉申请宣告张淑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现原告尹雪莉以被申请人张淑琴病情严重,无法进行医学鉴定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雪莉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前,原告尹雪莉有撤诉的权利。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雪莉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尹雪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