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春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 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江北八宝山。 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春松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511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潘春松借款本金4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春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申请人潘春松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2021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潘春松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春松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微信、支付宝无账户。 三、已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潘春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潘春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潘春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其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亚辉 代理书记员 禹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