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继斌,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Z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继斌危险驾驶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诉来本院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任英、金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继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继斌于2021年4月7日22时11分许,饮酒后驾驶×××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吉林市船营区鞍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中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1年4月9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继斌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10.4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继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继斌供认,并有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前科查询、吸毒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技术检验报告、光盘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继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毛继斌认罪认罚、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执行等情节,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继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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