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研究室。
被执行人:郭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鲁7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研究室移送执行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郭利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利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利伟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利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郭利伟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吉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