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金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李金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李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金胜、李金廷、李少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人李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金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李金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369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反馈被执行人李金胜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裁定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扣划金额为零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金胜、李金廷、李少辉户籍地基层组织发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至今未收到复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金胜、李金廷、李少辉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胜、李金廷、李少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金胜、李金廷、李少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李金胜、李金廷、李少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寒雪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