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圣塔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669793604L。 法定代表人:邱春兰,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玉,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陈德权,男,汉族。
案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德权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6161.22元,费用14831.07元及利息3531.93元(从2020年5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74524.22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查明事实 一、2014年5月9日,被告陈德权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签署了有关领用合约等相关手续,双方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2、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 二、原告审核通过后建立账户,信用卡的基本信息: 1、名称:个人金卡 2、卡号:6259190031489283 三、被告陈德权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止到2020年5月20日,该卡欠费情况: 1、欠款本金:56161.22元。 2、息费:利息3531.93元、费用14831.07元,共计18363元。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德权应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6161.22元及息费(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息费18363元;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息费按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但息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此款限被告陈德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被告陈德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赣 人民陪审员 王日星 人民陪审员 何启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曾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