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银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者,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28754965E,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物流园区光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英,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银虎与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6475元,执行费597.13元,已执行15000元。现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银虎以与被执行人北屯市蜀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银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1执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