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黄鹤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王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鹤金诉被告王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邬勇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鹤金、被告王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鹤金诉称,截止至2019年11月6日止,王苏军欠黄鹤金饲料货款628243元,经多次催讨,尚有450000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欠款外,还应按月利率1%的约定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50000元;2.被告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苏军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对原告诉请货款本金金额无异议,希望利息减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方的陈述相一致。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一、原告黄鹤金提供的结算单;二、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王苏军尚欠原告黄鹤金货款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清楚,其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鹤金货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45元,减半收取4622.50元,由被告王苏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