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玉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魏振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闫强,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平诉被告魏振军、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玉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玉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康玉平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