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167628444,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双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孟曙光,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高翔、徐双阳,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陈全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郊区。
审理经过
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全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704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因执行依据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