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家宏。
被执行人青岛创新丝路国际进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俊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2020)鲁02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李俊宏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