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张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张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锦晖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15-5号楼R。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凤英与被执行人张景林、张宇、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锦晖物资经销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凤英与被执行人张景龙、张宇、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锦晖物资经销处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景龙、张宇、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街锦晖物资经销处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凤英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齐宏伟 人民陪审员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崔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