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德北。
申请人:修宇航。
申请人:李子行。
被申请人: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游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与被告张德北、被告修宇航、被告李子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作品《行游记第一季》第12集的和解款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以下为甲方)与原沈阳纠结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纠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与纠结公司(以下为乙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乙方支付甲方赔偿款4000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号。现约定的给付期限已经到期。纠结公司为了逃避支付的法律责任,将纠结公司主体于2021年8月6日予以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当对纠结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三被告张德北、修宇航、李子行均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系(2021)辽0192民初2019号、2030-2036号、2048-2051号的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为关联案件,其中有众多细节情况,应发至原案件管辖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纠结公司之间的纠纷业经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了诉前调解程序,且有生效调解书及相关和解协议在该院形成并留存该法院一份,现三被告作为该公司股东在与原告达成和解后恶意注销纠结公司导致原告的权益无法实现。本院系因知识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中管辖的通知》之规定,本案应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无管辖权。故三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三被告张德北、修宇航、李子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