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申请人:陈胜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勇辉、陈胜琼与被申请人张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356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进行网络查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伟的银行存款803569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期限为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 案件申请费4018元,由申请人刘勇辉、陈胜琼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梅 书记员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