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吉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执行人:周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周吉云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民初2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书,周鹏返还周吉云借款30000元并给付周吉云案件受理费275元。周鹏未履行上述义务,周吉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周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鹏到庭接受了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周鹏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累计纳税保费为5574元的保险。除此外,通过上述途径未查明被执行人足以履行完毕案件义务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向遵义市住房公积金道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经询问被执行人周鹏,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权益;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周鹏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吉云借款30000元,被执行人周鹏于2021年6月29日前履行10000元,余款于2021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 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周鹏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累计纳税保费为5574元的保险,经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实,可执行金额不足200元,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对此采取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0325执3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 辉 审判员  梁 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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