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席德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住本县。 被执行人: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德才与被执行人李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本院(2019)黔042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1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元、缴纳执行费65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玉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提取了646元存款;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登记;3、车辆情况,未发现有登记;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存款;6、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7、证券投资情况,查无开户信息;8、户籍地村委也未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2017年、2019年均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结果因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本,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1103元,已执行646元、未执行到位10457元。上述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亦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对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本院已依法将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423执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封 磊 审判员 宋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