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麻乃,男,生于****年**月**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甘027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麻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马麻乃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白银监狱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白银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麻乃系毒品再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3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已于2019年2月22日缴纳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代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甘肃省罚没款非定额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麻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麻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