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安康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中科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撤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广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