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春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罗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华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1号广运·都市景苑2号楼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52608Y。 法定代表人:卢荣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秀县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秀县桐木镇长河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075007752F。 法定代表人:叶霄霄,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春宁与被执行人罗国华、广西华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金秀县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桂1324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国华、华力公司、广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春宁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国华、华力公司、广源公司退还认购款1849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60.00元;被执行人罗国华、华力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42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2021)桂1324执83号广源公司与广西金秀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取得案款117560.00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梁春宁发放114800.00元,剩余的2760.0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国华、华力公司、广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今,本案执行到位117560.00元。
请求情况
2021年5月2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324执3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歆 审 判 员 胡 明 审 判 员 覃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秋梅 书 记 员 赵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