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玲,女,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建坡(曾用名袁近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刘世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袁建坡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卫星诉被告袁建坡、刘世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建坡、刘世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卫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58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春节过后至2018年7、8月份,原告为二被告加工布鞋,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加工费,经算账后,被告袁建坡于2020年1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款条,共计欠原告加工费5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袁建坡、刘世朋均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原告李卫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审查后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李卫星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袁建坡与被告刘世朋系夫妻关系。2018年春节过后至2018年7、8月份,原告李卫星给被告袁建坡、刘世朋加工布鞋,2020年1月20日,经双方算账,被告袁建坡给原告李卫星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款条今欠李卫星加工费伍万捌仟元正一鸣鞋厂欠款人:袁建坡2020年元月20日”。原告李卫星向被告袁建坡、刘世朋催要该58000元加工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2020年10月14日,李卫星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由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豫0381财保735号民事裁定书,李卫星垫付保全申请费62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卫星提交的欠条、户籍证明、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单、增值税发票、民事裁定书、收据等,及庭审笔录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李卫星给被告袁建坡加工布鞋,袁建坡拖欠李卫星58000元加工费未支付,有袁建坡出具的欠款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李卫星要求袁建坡清偿加工费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世朋系被告袁建坡之妻,袁建坡欠李卫星加工费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刘世朋对上述加工费也应承担清偿责任。因欠款条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李卫星主张的利息,可从李卫星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袁建坡、刘世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李卫星加工费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卫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保全申请费62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共计1745元,由被告袁建坡、刘世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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