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兵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国义,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兵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江雄,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蛟,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兵勇、姚斌强因与被上诉人吴金玲、刘江雄、姚兵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0)湘082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姚兵勇、姚斌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傅辉雪 审 判 员 钟以祥 审 判 员 肖昌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涂玲芳 书 记 员 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