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季师海。 被执行人:左世军。 (2019)辽0204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66617.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丽 审 判 员  李华兴 审 判 员  于晓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姜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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