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季师海。 被执行人:左世军。 (2019)辽0204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66617.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丽 审 判 员 李华兴 审 判 员 于晓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姜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