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35号。 负责人:高朋义,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营口达蒙建筑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于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金镒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南10号351. 法定代表人:于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金镒钢琴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于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申请人:张美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与被申请人营口达蒙建筑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金镒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口金镒钢琴配件有限公司、于生、张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要求对被申请人营口达蒙建筑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金镒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口金镒钢琴配件有限公司、于生、张美华的财产在29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营口达蒙建筑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镒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营口金镒钢琴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五、冻结被申请人于生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六、冻结被申请人张美华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海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