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南大街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95854212J。
法定代表人:孝金海。
被申请人:沧州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东路45号红达佳苑1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71339526G。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
被申请人:北京怡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路甲2号(友谊花园1号楼16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1891XE。
法定代表人:仲永健。
被申请人:仲永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8136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