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玺,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凯里,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洲,系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151014911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史学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杨玺与被告史学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杨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768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37952.28(利息以117681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37952.28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上述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份,原告通过他人介绍了解到被告史学静有工程项目可以合作,之后双方见面进行了协商,被告史学静给原告说其在瓮安县境内有土石方工程项目可以马上合作,原告表示愿意合作。于是被告史学静就要求原告投入前期合作费用,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9月5日,被告史学静以交纳工程保证金、走关系等为名义陆续在原告处得款共计1522700元,但原告却一直没有得到工程项目做,原告感觉有问题,经到瓮安县实地了解才发现被告史学静在此地并没有什么土石方工程项目,原告才知道受骗。于是原告便要求被告史学静还钱,但被告史学静总是说过两天退还。在原告的不断追要下,2019年7月1日,被告史学静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双方对帐欠款数额共计为1522700元,欠条约定分三期偿还(2019年7月3日前还款50000元,2019年9月30日之前还款6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822700元)。从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史学静只偿还了345885元,之后就再没有还款,至今尚欠1176815元。被告史学静逾期还款占用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被告史学静有诈骗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玺的起诉,本案移送瓮安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7,866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杨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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