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4HQYT56。 负责人:李志忠。 被执行人张义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县。 被执行人汤迎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

审理经过

关于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申请执行张义基、汤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张义基、汤迎军偿还申请执行人1005163.48元。因张义基、汤迎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04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09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09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04月28日,到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义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不动产信息、房地产事务中心查无房产信息、张义基、汤迎军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汤迎军房产已查封,为轮候查封。 六、2021年09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0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义基、汤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要求继续执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05163.4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郭亚东 审判员 张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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