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住山西省山阴县下喇叭乡榆树洼村2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住山西省神池县。
原审第三人山西泰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户某
原审第三人王某2,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原审第三人张某,住山西省宁武县。
原审第三人郭某2,住山西省宁武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郭某1、原审第三人山西泰达矿业有限公司、王某2、张某、郭某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王某1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上诉人王某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向宏
审判员 杨如珍
审判员 刘慧慧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