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相金利,男,1981年4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相金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84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相金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代偿银行款73799.87元、保险费6359.72元及违约金。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财产及协助调查,于2021年6月3日做出限高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文书已发出。经我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相金利的证券、银行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致使案款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