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玉琴,女,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 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玉琴与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77922.6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陕西德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明旗 书 记 员 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