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揭西县********。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彭康宏,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0************819。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彭康宏给付尚欠的话费342.61元及违约金342.61元,共685.22元,并提供了话费清算单为凭(欠费号码:133*****038)。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彭康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话费342.61元及违约金342.61元,共685.22元。
申请费8元,由被申请人彭康宏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