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英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梁洪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英秀与被告梁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英秀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英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英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英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