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欣哲,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张某某与被保全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人张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XXXXXXXX元)。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张某某名下车牌号豫M×××××的皮卡车一辆。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愿意为申请保全人张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XXXXXXXX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保全人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M×××××的皮卡车一辆。
保全金额以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XXX元,暂由申请保全人张某某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