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令哈顺润德焊材化工,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经营者:范晓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杨清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顺润德焊材化工与被告杨清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德令哈顺润德焊材化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德令哈顺润德焊材化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