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王志强,该行行长。
被告:那维,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住所地:遵化市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74431242G
法定代表人:那长永,总经理
被告:程桂军,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星晨铁选厂,住所地:遵化市石门镇周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7389053-0。
被告:夏锁住,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南吉峪昊源选矿,住所地:遵化市马兰峪镇南吉峪,注册号:130281200009136
投资人:夏锁住,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那维、遵化市永旺铁选厂、程桂军、遵化市星晨铁选厂、夏锁住、遵化市南吉峪昊源选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